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2號
債 權 人 豪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泓工程有限公司、陳亭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陳亭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釋明何以得對其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