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2號
債 權 人 周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岱盟工程有限公司、劉至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若為「借貸關係」,請提出劉至凱借款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轉帳收據(並附上存摺封面影本)】;若為「票據關係」,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