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1號
債 權 人 彩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羽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狀尾法院為「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