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光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淯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堅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聲請狀末公司印文。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12月7日」?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氣泡水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