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2號
債 權 人 第壹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麗豪視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補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