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64號
債 權 人 郡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裕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卓裕文即郡翔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陳報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