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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64號
債  權  人  郡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裕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為「卓裕文即郡翔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陳報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