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債 權 人 泓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國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佳即嘉鴻鋼鐵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請求聲明記載自「110年」1月8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聲請狀事實與理由三、記載「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係「110年1月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