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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債  權  人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筱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朱筱麗(住○○市○○區○○街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