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1號
債 權 人 遠菱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發票金額11,125元、13,960元、79,078元、36,350元、112,300元、23,260元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