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
債 權 人 廣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端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印文(公司章)。
二、請陳報債務人訂製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