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
債 權 人 王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秋進、世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陳秋進、世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各自票款債權,應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世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項次2(支票金額352,000元)之支票號碼為「A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世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支票到期日」為「103月11月31日及103年11月3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本票票號AH0000000、AH0000000○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