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0號
債 權 人 老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炫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智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50,62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債務人黃智新(住○○市○里區○○路0000號10樓之2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