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67號
債 權 人 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敬餘即辰易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權人開立8張發票總金額280814元,債務人僅付12381元,‧‧‧「268433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計算結果應為264833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