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伯利恆之星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曉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