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4號
債 權 人 隆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俊源即洺洽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1,6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2張客戶報價單加總金額為「新臺幣38,168元」不相符)
㈡提出新臺幣41,600元之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龍俊源即洺洽商行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