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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7號
債 權 人 八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