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84號
債 權 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億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務人依銷貨單所示發票抬頭為億羽餐飲企業社,組織型態為合夥,企業社地址設在桃園市,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