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6號
債 權 人 鑫達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和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