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2號
債 權 人 高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其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請求新臺幣10571元之計算式並陳明國外作業及相關規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