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4號
債 權 人 遠見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濱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威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遠見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林威志」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