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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8號
債 權 人 金寶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章之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