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5號
債 權 人 吉彩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為吉彩緁有限公司是否有誤?或提出吉彩緁有限公司具有本件借款債權之釋明文件(因與借據貸與人朱明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