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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
債 權 人 陳麒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