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45號
債 權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