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8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崇騏即紘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組織型態為何?應列名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