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方和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256,106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台灣方和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