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研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靜空間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抑或為「民國111年1月28日起」?又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19%」,請提出得請求年息19%之法律依據。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㈡如無法律依據者,應具狀陳報請求利息之利率,並提出更 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