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
債 權 人 黎明畜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各種雞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債務人蔡政男(住○○市○○區○○路○段0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