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4號
債 權 人 杜榮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承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王承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杜榮宇」得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依狀附報價單、匯款單據所載均為「佐坤企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