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7號
債 權 人 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木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釋明帳款內容為何?。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1年2月7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