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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87號
債 權 人 駿騰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風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230,120元支票影本一張。
㈡提出2,111,283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