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83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客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