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696號
債 權 人 魅力羅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澤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杏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李澤昌現為魅力羅丹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杏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段000號6樓之2)。
㈣對債務人寄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