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19號
債 權 人 嵩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美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811,47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總金額為「新臺幣2,711,470元」不相符)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