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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7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彥翰 
            高文彬 
債  務  人  象鼻人日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瑞芸 



債  務  人  林斌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①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②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零玖拾陸元③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六七②二點七五③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