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97號
債 權 人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鵬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公司名稱為何?並補正與債權人印文相符之公司正確名稱。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1年8月1日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統一發票所示之債務似與借款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