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
債 權 人 森隆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培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森隆電材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關於利息起算日記載「自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催款日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意欲區分4月、5月、6月之貨款金額,自各自催款日期起算利息?如是,應羅列成3筆,明確表示金額為何?及自何年月日起起算。若非,請陳報「一個」利息起算日期。)。
㈣提出債務人廖培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