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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昕傳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趙鴻儒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