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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
債 權 人 林碧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翊有限公司、鄭登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鄭登烈」究為「茂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債務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究為「年息6%」或「年息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