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49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交付貨款」與狀附合約書內容不符)。
㈣陳報請求金額57,555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