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55號
債 權 人 綠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午科技有限公司、朱學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朱學男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因所附證物電池租賃暨充電契約書所載朱學男僅為付款人,電池租賃暨充電服務合約僅載明使用者如未繳費,停止充電服務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未記載對付款人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