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12號
債 權 人 台中真禾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賴昶志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逾期駁回其聲請。
二、依附件區公所函復:「本所尚無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最新(第24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備查資料」等語,足認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賴昶志?尚有未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