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41號
債 權 人 蘇永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岳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朱岳崧是否有誤?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㈤如確認債務人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債務人謙泰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