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24號
債 權 人 新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志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235,175元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金額235,175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金額255,394元不相符)
㈢提出高志嘉靠行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