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0號
債 權 人 佑鑫鋁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佑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金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118504元及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尚欠金額118504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工程款總計397713元,債務人已給付279210元,剩餘尚欠金額應為118503元)
㈢提出債務人朱金發(住○○市○○區○○○路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