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彤企業有限公司、劉于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恩彤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