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
債 權 人 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㈡調解程序費用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相符。)
㈡確認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調解是否成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