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債 權 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㈡確認許英治為債權人之「代理人」及廖華民為債務人之「代理人」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法定代理人」)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