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
債 權 人 李宗諭
送達代收人 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瑋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權人為何?聲請狀之聲請人記載為李宗諭,唯狀末蓋用雲雀物業有限公司之印,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無誤載,聲請狀應由債權人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